法院回应判决书只有原告没被告 文书笔误不影响判决!这起劳动争议案件在河北承德审理,已经二审终审生效。对于梅先生反映的问题,一审和二审法院均认为该情形属于文书笔误瑕疵,不影响案件实体审理和裁判结论。

事件起因是四川广安籍男子王某某曾在河北美富淦冷轧生产制造项目工地务工,2024年1月28日在作业过程中发生工伤事故。为确认劳动关系,王某某向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2025年7月18日,该委员会裁决认定王某某与艾伯克兹节能技术(成都)有限公司在部分时段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仲裁裁决后,劳动者王某某与艾伯克兹公司均不服结果,分别向不同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王某某向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起诉,而艾伯克兹公司则向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递交诉状。根据民事诉讼规则,案件应由最先受理的法院合并审理。2025年11月5日,成都高新区法院将艾伯克兹公司的案件移送至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该院于2026年1月19日立案。

佑竣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作为案涉项目的劳务分包单位,在该案中是第三人。2026年4月2日,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裁定将后立案的案件合并审理,并驳回艾伯克兹公司的起诉。完成并案程序后,该院于2026年4月17日出具了一审判决书。佑竣达公司认为,既然法院已驳回艾伯克兹公司的起诉,从法律程序上来说,艾伯克兹公司已经丧失“原告”身份。但一审判决书中,文书首部直接将王某某、艾伯克兹公司均列为“原告”,将佑竣达公司列为第三人,缺少艾伯克兹公司作为“被告”的身份表述。

佑竣达公司对一审实体判决结果及文书程序不认可,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并将案件发回重审。面对当事人提出的程序异议,一审、二审法院通过裁判文书给出了司法处理意见。2026年7月1日,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出具补正裁定,解释称劳动者王某某与用人单位艾伯克兹公司均不服同一劳动仲裁裁决分别起诉,依法应当合并审理,双方互为原、被告。原判决书仅是没有在当事人信息处加注“并案被告”“并案原告”的身份备注,属于文书笔误瑕疵,不影响案件实体审理和裁判结论。据此,法院对判决书首部当事人称谓予以更正,调整为“原告(并案被告):王某某”“被告(并案原告):艾伯克兹节能技术(成都)有限公司”。
作为佑竣达公司的案件代理人,梅先生认为本案并非简单的文字疏漏,而是缺失“被告”身份标注,是明显的程序错误。结合驳回起诉的裁定结果,艾伯克兹公司法律身份已经变更为“被告”,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继续将其列为“原告”,不属于法律允许使用补正裁定修正的笔误。
此案经佑竣达公司上诉后,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6年7月15日作出二审终审判决,认为王某某、艾伯克兹公司分别不服仲裁裁决起诉,一审法院依法开展并案审理十大线上实盘配资,符合法律规定;加之已出具补正裁定修正文书瑕疵,佑竣达公司主张一审程序违法、应当发回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目前,二审裁判已发生法律效力。梅先生表示他们计划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再审申请。法院回应判决书只有原告没被告 文书笔误不影响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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