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岁的龚某饮用了南某从集市摊贩处购买的玉米酒。几天后,龚某因甲醇中毒前往医院就诊,并被诊断为双眼中毒性视神经病变等。经鉴定正规股票配资,龚某双眼盲目4级构成三级伤残,需大部分护理依赖。事后,龚某将白酒提供者南某诉至法院,索赔123万余元。
陕西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4月30日公布了二审判决书,驳回了龚某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一审法院认为,案涉自酿酒的甲醇含量经检测为961mg/L,即1斤自酿酒中甲醇纯品质量为0.48g,龚某作为成年人,需饮用超过10斤该自酿酒才能达到甲醇摄入的最低中毒剂量,因此不能排除龚某通过其他途径摄入足以导致甲醇中毒剂量的可能性。一审法院最终驳回了龚某的诉讼请求。
2024年10月5日,龚某在为南某种植的蔬菜温室大棚更换塑料纸后,饮用了南某提供的玉米酒。同年10月8日,龚某因甲醇中毒在泾阳某医院急诊并住院治疗7天,出院诊断为甲醇中毒、甲醇中毒视神经损伤、代谢性酸中毒等。随后,龚某在多家医院进行了多次检查和治疗,最终被诊断为双眼中毒性视神经病变及双眼视神经萎缩酒精中毒。
龚某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南某承担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23万余元。龚某申请对其伤残等级、误工期、营养期、护理依赖程度进行司法鉴定,结果显示龚某双眼盲目4级属三级伤残,误工及营养期计算至定残前一日,护理依赖程度为大部分护理依赖。
南某则申请对其保管的自酿酒的甲醇含量是否超标进行司法鉴定。一审法院委托咸阳市某中心对案涉自酿酒的甲醇含量进行了检测,结果显示甲醇含量为961mg/L。庭审中,南某未提供检测报告,但就检测报告内容对龚某的主张进行了抗辩。
一审法院认为,甲醇中毒主要来源于甲醇在体内代谢产生的甲酸,引发代谢性酸中毒从而造成的病变。根据相关医学资料,人口服甲醇纯品最低中毒剂量约0.1g/kg,而龚某需饮用超过10斤该自酿酒才能达到这一剂量。此外,南某提供的自酿酒甲醇检测含量超出了≤0.6g/L粮谷类蒸馏酒的国家标准,但未超过≤2.0g/L其他类蒸馏酒的国家标准,依据上述标准,成年人正常饮用甲醇含量小于2.0g/L的蒸馏酒不会造成甲醇中毒。因此,一审法院驳回了龚某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龚某只饮用了一次性塑料杯所盛不到2杯的酒量正规股票配资,远远达不到甲醇中毒的剂量。当天一起饮酒的六人中,三人没有症状,两人只是呕吐、腹泻,这些症状也可能由其他原因引起。因此,龚某主张是因为饮用南某提供的酒品导致其双眼失明依据不足。二审法院最终维持了一审判决,驳回了龚某的上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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